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◇◆◇ 业务范围 ◇◆◇

鉴定中心业务范围: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(0601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.0602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.0603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.0604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.0606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.0609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.0612生态破坏行为致城市生态系统损害鉴定)

(一)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

包括鉴定藻类、地衣类、苔藓类、蕨类、裸子、被子等植物及植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、年龄、原生地;鉴定外来植物物种及入侵种;确定植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滥砍滥伐、毁林、开垦林地、草原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植物物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植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植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二)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

包括鉴定哺乳纲、鸟纲、两栖纲、爬行纲、鱼类(圆口纲、盾皮鱼纲、软骨鱼纲、辐鳍鱼纲、棘鱼纲、肉鳍鱼纲等)、棘皮动物、昆虫纲、多足纲、软体动物、珊瑚纲等动物及动物制品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、种类、年龄、原生地;鉴定外来动物物种及入侵种,确定动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乱捕滥杀、栖息地破坏、外来种入侵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动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动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三)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

包括确定食用菌、药用菌及其他真菌类等大型真菌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;鉴定微生物损害的时间、类型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毁林、滥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微生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微生物损害生态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微生物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四)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

包括确定森林类型与保护级别,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与基线水平,确定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森林盗伐、滥砍滥伐珍稀保护物种、破坏种质资源、森林火灾、非法占用、工程建设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五)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

包括确定湿地类型与保护级别,确定湿地生态系统(河流、湖泊除外)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,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地表水、指示性生物、栖息地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农业围垦、城市开发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湿地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六)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

包括确定河流、湖泊类型及保护级别,确定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,确定河流、湖泊、入海河口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径流水量、水域岸线、水生生物、渔业资源、珍稀物种、栖息地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非法采砂、渔业滥捕超捕、侵占水域岸线、围湖造田、围垦河道、水域拦截、工程建设、外来种引入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河流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(七)生态破坏行为致城市生态系统损害鉴定

包括确定城市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,确定城市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、类型(如生物、城市景观、土壤、地下水等损害)、范围和程度,判定城市绿化用地侵占、植被破坏、外来种引入、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城市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,制定城市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,评估城市生态系统损害数额,评估恢复效果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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